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核心目的,是明確建設項目選址是否可行、合理,可行的前提條件是選址方案與相關規劃相協調,選址方案各項條件能夠滿足工程建設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各地政府有關部門分別發布《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根據一般規定: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方案,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各級人民政府要求加強監管的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或相關行業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