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可研報告編制公司 2022-12-17 21:53:19 來源:黑龍江農業廳
《黑龍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被省人大常委會列為2023年正式立法項目,省農業農村廳代省政府起草了《條例》初稿。按照立法程序規定,現面向社會對《條例》初稿廣泛征求意見,請社會各界對《條例》整體構架、條款設置、具體內容及文字表述等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我們將認真研究采納。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反饋給我們。
附??? 件:黑龍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
聯 系 人:省農業農村廳法規處 鄒立鵬
聯系電話:0451-82636982
郵 箱:82622582@163.com
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2月15日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糧食安全
第三章 生態宜居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五章 農民增收
第六章 人才支撐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八章 鄉村治理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建設農業強省,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目標〕促進鄉村振興應當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統籌推進本省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實現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第四條 〔促進方針〕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全面實施現代農業振興計劃,大力發展科技農業、綠色農業、質量農業、品牌農業,提高農業產業整體素質和競爭力,有效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第五條 〔促進原則〕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綠色發展,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注重特色、分類推進、循序漸進。充分尊重農民意愿,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充分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
第六條 〔工作機制〕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全面落實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強化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責任。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牽頭作用,承擔統籌推進鄉村振興議事協調職責。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擔決策參謀、溝通協調、政策指導、督導檢查等職責。
第七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組織和推動,協調解決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
村級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發揮促進鄉村振興的主體作用,做好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等重點工作。
第八條 〔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九條 〔促進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依法依規明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促進鄉村振興工作的職責范圍和履職方式,制定階段性發展目標和任務,合理布局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優化配置公共資源,并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形成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多規合一的規劃體系。
第十條 〔示范創建〕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鄉村振興示范創建要求,創建一批本省鄉村振興示范縣、示范鄉鎮、示范村,發揮典型示范作用。
第十一條 〔宣傳引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先進經驗的宣傳,引導和鼓勵全社會廣泛參與;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公益宣傳,營造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二條 〔表彰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糧食安全
第十三條 〔政治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糧食安全戰略要求,全面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完善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加強糧食生產、儲備和流通能力建設,鞏固國家糧食戰略基地地位,切實扛起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重大政治責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建設玉米、大豆優質糧源生產基地,實施優質糧食工程。
第十四條 〔耕地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守耕地紅線,實行耕地總量控制、用途管制、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等耕地保護制度,劃定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控制線;運用工程、農藝、生物措施,對黑土耕地實施數量、質量、生態全面保護;實施田長制,建立黑土耕地保護利用責任體系;實施保護性耕作,因地制宜落實“龍江模式”“三江模式”等關鍵技術模式,實行分區保護、分類治理;加大中低產田、鹽堿地、坡耕地綜合防護和改造治理。
嚴格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糧食、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于糧食生產,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于糧食生產。
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
第十五條 〔“兩區”劃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等國家糧食安全產業帶建設,建立地塊坐標、面積、灌排工程設施、作物類型等信息檔案,定期對種植作物品種和面積進行動態監測。優先建設“兩區”范圍內高標準農田。
第十六條 〔“兩園”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縣域優勢資源,建設以規模種養業為基礎的現代農業產業園,推進全產業鏈開發,促進產加銷、貿工農、農文旅一體化高質量發展。發揮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示范帶動作用,提高農業綠色發展水平。
第十七條 〔土地延包、流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進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試點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社會工商資本流轉農村土地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規范工商資本下鄉。工商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后不得拋荒撂荒和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土地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引導工商資本通過交易市場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
第十八條 〔培育經營主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服務公司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支持農業服務公司、農民合作社、農業職業經理人、農民企業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供銷合作社等經營主體開展農業生產托管、代耕代種,為農民提供農資供應、統防統治、烘干收儲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提高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并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重點實施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科技服務等工程,提高建設標準和質量。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一批整建制高標準農田示范區。
第二十條 〔種業振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同實施現代種業提升工程。開展農業種質資源普查收集,科學規劃建設寒地作物種質資源庫,引進優異動植物種質資源;支持重點農作物、畜禽品種關鍵核心技術創新攻關;加快生物育種平臺建設,提升大豆、水稻、小麥自主選育水平;制定重大品種研發與推廣后補助政策,對育種基礎性研究和重點育種項目給予長期穩定支持,重點扶持具有產業主導能力的“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建設國家級區域性大豆現代良種繁育基地。
第二十一條 〔科技數字農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技創新,依托科研院校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協同創新體系,與國家級科研機構合作,加強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現代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開展農業基礎科學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推進“三江”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建設。
發展數字農業,建立省級數字農業綜合服務平臺,推進數字農業示范縣建設,促進“數字+生物+農業”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條 〔農機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現代農機裝備制造業,建設高端智能農機產業園區,推動高端智能農機裝備研發制造和推廣應用,提高農機裝備質量,促進農機裝備轉型升級,實現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落實農機購置與作業補貼政策,實行補貼機具有進有出、優機優補。
第二十三條 〔質量農業〕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農業全產業鏈質量安全、檢測、認證標準體系,實行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的標準化生產管理,推進標準轉化、推廣、應用。加強綠色有機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監管,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強化優質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實行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
第二十四條 〔糧食倉儲流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儲備責任,優化調整各地儲備糧區域布局和品種結構;實行糧食市場化購銷,發揮國有糧食企業收儲主渠道作用,推進倉儲物流智能化改造升級;開展糧食節約行動,加強糧食安全教育,反對食物浪費,減少生產、流通、存儲、加工、消費環節損耗浪費。
第二十五條 〔防災減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洪除澇、水資源配置、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設,實施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現代化改造,實施中小河流及澇區治理,對大中小型病險水庫進行除險加固,提升防洪救災能力。
加強防汛抗旱應急物資儲備,支持氣象、植保等為農服務體系建設,提升農業防災減災能力。推進玉米、水稻、大豆等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試點擴大到全部產糧大縣。
第三章 生態宜居
第二十六條 〔生態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完善生態保護制度和補償機制,實施河湖長制、林長制,加強大小興安嶺、完達山脈、張廣才嶺、老爺嶺等林區生態保護,落實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對質量退化或者受污染的耕地、脆弱耕地、不穩定耕地,實行輪作休耕、土壤培肥、防沙治沙、退耕還林還草還濕;推進“三北”防護林建設提檔升級。
第二十七條 〔鄉村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縣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實用性村莊規劃。
縣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實用性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當地鄉土特色,符合鄉村振興規劃要求,科學安排布局土地利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水資源開發利用、產業發展、公共衛生服務設施和其他基礎設施建設、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等。加強抵邊村和民族特色村規劃建設。
第二十八條 〔鄉村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推進鄉村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農民主體、立足現有、分類有序的原則,不得違背農民意愿違規進行合村并居,不得脫離實際盲目拆舊村、建新村,搞大融資、大開發、大建設,防范村級債務風險。支持民族村、重點村建設。
第二十九條 〔宅基地管理〕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完善宅基地管理機制,農村宅基地審批應當堅持村民申請、村級審核、鄉級審批、縣級監管的程序。村民申請宅基地用地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及土地用途管制等規定,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搬遷重建。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建房。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監督村民按照批準的面積使用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開工放線,并組織驗收。
第三十條 〔住房改造〕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指導農村住房設計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民族風貌,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綠色建材,符合安全、適用、環保、美觀的要求。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安全住房保障機制,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
第三十一條 〔農村改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民自愿、因地制宜、宜水則水、宜旱則旱的原則,推廣簡單適用、成本適中、技術成熟、適宜寒地的改廁模式。實行農民出資、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的方式,鼓勵農民自建或基層組織建設農村廁所。
第三十二條 〔污水處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改廁與污水治理相銜接,實現同規劃、同設計、同建設。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農村延伸,加快村屯污水管網建設,完善分戶式污水處理方式。加強農村黑臭水體治理。
第三十三條 〔垃圾整治〕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加強村屯有機廢棄物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建立城鄉一體化、市場化運營管護機制。實施村屯清潔和綠化美化行動。
第三十四條 〔面源污染防治〕推廣節水、節地、節肥、節藥、節種等新技術、新裝備,實現化肥農藥減量增效。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治理和農膜科學回收,持續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推行清潔生產。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 〔“三產”融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農業農村優勢特色資源,開發農業多種功能,挖掘鄉村多元價值,以農產品加工、鄉村休閑旅游等產業為重點,培育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完善利益鏈,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六條 〔構建“三個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構建現代農業生產體系、產業體系、經營體系,全面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
第三十七條 〔產業布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原料基地和農產品加工業,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加工基地、倉儲物流基地,形成生產與加工、科研與產業、企業與農戶銜接配套的產業格局。完善科技支撐體系、品牌與市場營銷體系、質量控制體系,推動形成優勢特色產業集群。
第三十八條 〔品牌農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農產品品牌戰略,鼓勵地方政府和企業參與品牌建設,培育以寒地黑土、綠色有機、非轉基因等為地域特色的米、油、奶、肉等農產品品牌,構建以地理標志品牌和區域公用品牌為核心、企業品牌為支撐、產品品牌為基礎的農業品牌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龍頭企業加強品牌建設,打造一批競爭力強的企業品牌;推進品牌農產品標準體系建設,完善農業品牌認證、保護、監管機制;加強品牌宣傳推介,實行精準營銷,規范品牌管理,開展“龍”字號農產品品牌行、好糧油營銷行動,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形成產業品牌優勢,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三十九條 〔畜牧產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豬產能調控制度,穩定能繁母豬存欄量和規模養殖場保有量,因地制宜發展生豬生產;支持優質奶源基地建設;引導肉牛產業由中西部向東部、北部拓展,支持基礎母牛擴群增量,打造高端肉牛產業;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落實非洲豬瘟等重大疫病防控措施,建立邊境地區動物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支持畜禽就地加工和精深加工,加強活畜調運監管,健全冷鏈物流體系,推動畜牧業全產業鏈發展。
發展肉羊標準化規模養殖,推進鵝、肉雞、蛋雞等禽品種適度規模經營,提高禽產品供給能力。
第四十條 〔蔬菜產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穩定大中城市常年菜地保有量,支持標準化綠色蔬菜生產基地建設,打造全國重要的北菜南銷生產基地;因地制宜發展塑料大棚、日光溫室、貯藏保鮮窖、蔬菜初加工等設施,推動先進設施裝備技術研發應用;強化生產監測預警,提高蔬菜應急保供能力;發展菜園經濟,促進菜園規模化、產業化、精品化、市場化。
第四十一條 〔特色農產品產業〕縣級人以上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種養業,推動馬鈴薯產業化發展,提高馬鈴薯產業綜合生產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加快發展食用菌、西甜瓜、鮮食玉米等特色經濟作物;發展優勢道地藥材種植,推進中藥材專品種基地建設;提升漁業發展質量,推進鱘鰉等冷水性魚類及興凱湖大白魚、方正銀鯽等名優特品種養殖,積極發展水產品加工;穩定發展蜂業和柞蠶,提高產業化水平。
第四十二條 〔加工轉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糧頭食尾、農頭工尾,立足產業基礎和區位優勢,著力培育戰略性龍頭企業,采取措施引導和支持玉米、水稻、大豆、乳品、肉類、果蔬、雜糧雜豆、馬鈴薯、鮮食玉米、藍莓、中藥材、食用菌、蜂蠶、水產品等產業化發展,開發營養健康的功能性食品。
統籌推進農產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協調發展,支持開展農產品生產加工、綜合利用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提高農產品加工轉化能力。引導發展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經營的農產品初加工,支持縣域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建設農產品專業村鎮和加工強縣。
第四十三條 〔鄉村旅游〕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鄉村山水、田園、冰雪等資源和區位優勢,發展休閑農業,因地制宜開發優秀傳統鄉土文化游、生態康養游、農耕體驗游、邊疆文化游、民族文化游、紅色文化游等精品鄉村休閑旅游產業。
第四十四條 〔商貿物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產品產地、集散地、銷售地批發市場建設,加快構建現代商貿物流體系,鼓勵發展鄉鎮客貨郵綜合服務站、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點,推進縣鄉村物流共同配送,促進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實現建制村全部通快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農產品出村進城,建立長期穩定的產銷對接關系;發展農村電子商務,促進農副產品直播帶貨健康發展;推進冷鏈物流服務網絡向農村延伸,加強骨干冷鏈物流基地建設。
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縣域流通服務網絡建設,完善縣域集采集配中心,提升服務水平。
第四十五條 〔外向型農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農業“走出去”戰略,主動參與“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發展外向型農業,加強優勢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擴大蔬菜、山特產品、雜糧雜豆、食用菌等優勢農產品出口規模。拓展對俄農業全產業鏈合作。
第四十六條 〔縣域經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縣域產業基礎和資源稟賦,立足于農產品精深加工、礦產資源開發、綠色能源生產,發展縣域工業,培育優勢突出、特色鮮明、競爭力強的立縣主導產業;推進現代農業產業園和農業產業強鎮建設,提升園區基礎設施配套服務功能,培育優勢特色產業集群,扶持一鄉一業、一村一品發展。
第四十七條 〔集體經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加強和規范集體經營性資產運營管理,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的土地、林地、林木、水域、濕地、房屋、設備等資源資產,進行經營性開發利用,通過自營、合作、入股、租賃等形式,參與鄉村產業發展。加快建設統一規范的農村產權交易體系,規范集體產權交易行為。
第五章 農民增收
第四十八條 〔增收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不斷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加快構建促進農民持續較快增收的長效政策機制,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切實提升農民的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優化收入結構。
第四十九條 〔鞏固脫貧成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嚴格落實摘帽不摘責任、不摘政策、不摘幫扶、不摘監管要求。
完善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落實農戶自主申報、部門篩查預警、基層干部排查等路徑。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實現應保盡保、應救盡救、應補盡補,防止因災因病因疫等規模性返貧發生。推動各層級防止返貧監測和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數據共享。
第五十條 〔脫貧產業增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脫貧地區特色產業和鄉村服務業,落實產業就業、金融消費和兜底保障等增收措施,繼續支持幫扶車間發展,發揮以工代賑作用,統籌用好鄉村公益崗位,促進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持續穩定增收,確保脫貧群眾收入增速高于當地農民收入增速、脫貧地區農民收入增速高于全省農民收入增速。在有條件的脫貧地區發展光伏產業。
第五十一條 〔種養業增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業生產經營集約化、規模化、組織化水平,穩定糧食生產,優化經濟作物結構,適度擴種飼草。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發展雜糧雜豆、蔬菜、食用菌、蜂蠶、中藥材、漿果堅果等特色種植業;發展特色養殖業,推廣種畜禽優良品種、先進技術和低成本飼料配方,加快現代牧場建設和改造,推廣“牧企+農戶”一體化經營生產模式,鞏固提升農民經營性收入。
第五十二條 〔聯農帶農增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鄉村服務業,培育引進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服務組織,開展生產托管、農資供應、烘干收儲、冷鏈運輸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完善聯農帶農機制,促進各類經營主體與小農戶有機銜接,提高小農戶經營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
第五十三條 〔農旅融合增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拓展鄉村多種功能,開展田園綜合體試點,鼓勵農民直接經營或參與經營休閑農業、生態旅游、鄉村民宿、農家樂、農事體驗等旅游產業,推進農旅深度融合。建立穩定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形成企業和農戶產業鏈上優勢互補、分工合作的格局。
第五十四條 〔“雙創”增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民就地就近務工創業,促進共享用工、多渠道靈活就業,落實各類農民工穩崗就業政策;鼓勵重點農民群體返鄉創業、入鄉創業、在鄉創業,扶持鄉村車間、家庭工場、特色手工作坊、電商直播、創意農業等新就業形態;發展家政服務、物流配送、養老托育等生活性服務業,培育農村勞務經紀人和勞務經紀組織,提高農民務工組織化和就業層次,增加農民工資性收入。
第五十五條 〔改革增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深化農村重點領域改革,激發鄉村資源要素活力,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規范土地流轉;適時開展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試點,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利;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加快房地一體的宅基地確權頒證,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第五十六條 〔集體股份增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作為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有效途徑,明晰量化集體成員股權或份額,將集體經營收入按照集體成員享有的集體股份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集體成員按股分紅應當通過民主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第六章 人才支撐
第五十七條 〔人力資源開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農業農村人才提供教育培養、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十八條 〔科技人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培養面向農業農村發展的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科技特派員的科技服務和創業帶動覆蓋所有鄉鎮、輻射所有行政村;實施“助力鄉村振興萬人計劃”,實現村村都有大學生;鼓勵科技人員帶項目、帶技術、帶成果服務鄉村振興,并允許合理取酬。
第五十九條 〔“頭雁”行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效實施黑土人才培育行動、鄉村產業振興帶頭人培育行動、鄉村振興青春建功行動、鄉村振興巾幗行動,吸引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外出能人、新鄉賢等返鄉回鄉創業,為鄉村振興發展培育領頭人;結合村“兩委”換屆,選優配強擔當盡責、干事創業、懂經營、善管理、能帶富的農村干部隊伍;堅持和完善向重點鄉村選派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制度。
第六十條 〔技能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級職業教育和縣鄉村就業服務,支持建立不同勞務群體的技能培訓體系,加強對農村經營管理人才、電子商務人才、文化旅游人才等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提升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加快培養高技能人才和鄉村工匠,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返鄉就業提供保障。
第六十一條 〔實用技術培訓〕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從事種養業農民的技術培訓,培養高素質職業農民。依托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鄉土人才培養基地等各類主體,重點面向農民合作社骨干、家庭農場主、種植養殖大戶、農業社會化服務從業者、農業職業經理人,開展生產、經營、管理、營銷等全產業鏈實用技術培訓,提供項目支持、生產指導、質量管理、對接市場等“保姆”式服務。
第六十二條 〔農技推廣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探索公益性和經營性農業技術推廣融合發展機制,允許農業技術推廣員通過提供增值服務合理取酬。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聘計劃。
第六十三條 〔人才流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完善城鄉人才要素自由流動機制,鼓勵人才向農村流動,吸引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外出經商務工人員、城鎮退休人員等入鄉返鄉創業興業。完善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支持政策,縣鄉兩級要為入鄉返鄉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第六十四條 〔人才數據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返鄉下鄉創業人才數據庫,對返鄉下鄉創業人員進行動態監測,提供有針對性的創業輔導、政策咨詢和相關產業、行業優惠政策清單等精準服務。
第六十五條 〔優化高校專業〕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立鄉村振興學院,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增設鄉村規劃設計、設施農業、數字農業、農村可再生能源、農業新材料等相關專業,構建復合型涉農人才培養專業體系。推動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涉農企業與鄉村深度合作。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六十六條 〔新型城鄉關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實施,優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布局,推進城鄉公共資源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人才、資金、科技等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加快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實現縣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六十七條 〔基礎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點領域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動農村公路向自然村延伸,改造農村公路、危橋,提升農村公路安全和服務保障能力,完善便捷高效、普惠公平的農村公路網絡,推行農村公路路長制;加強村級客運站點建設,推進農村客運公交化改革;建設農村供水保障工程,提升農村飲用水安全水平;加快農村電網改造,強化農村地區電力網絡結構,推進農村光伏、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建設;推進農村千兆光網、第五代移動通信、移動物聯網與城市同步規劃建設,實現光纖網絡建制村全覆蓋,完善偏遠農村、農場、山區、林區、邊防地帶等特殊區域網絡覆蓋。
第六十八條 〔公共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縣域基本公共服務,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推動“互聯網+政務服務”向鄉村延伸覆蓋。
推動農村義務教育學校聯盟辦學模式,實行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實現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穩步增加普惠性學前教育機構數量,健全農村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保障體系。
推進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建設,提升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標準化水平,加強鄉村全科醫生培養使用,推動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變,采取派駐、巡診、遠程醫療等方式,提高基層衛生服務水平。鼓勵通過建立縣域城鄉醫療共同體等方式,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城鄉共享。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布局,建設鄉村文化活動中心和廣場,推動公共文化數字化,提高文化惠農服務的覆蓋面、可達性和適用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及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政策,推動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和社會救助制度城鄉統籌;完善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障轉移接續、省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城鄉統一大病保險等制度,持續提高鄉村社會保障水平;加強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年人等關愛服務體系;提高農村低保標準和特困供養標準。
第七十條 〔進城落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全面取消城市落戶限制政策,支持有條件地區將未落戶常住人口納入普惠性學前教育保障范圍,簡化社保轉移接續程序,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第七十一條 〔平等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形成公平競爭、規范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七十二條 〔社會資源下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志愿服務平臺,建立健全城鄉、區域、校地間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機制,鼓勵城市教科文衛體等行業人才下鄉服務;推動構建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推動發展供應鏈金融。建立工商資本入鄉促進機制和負面清單制度。
第七十三條 〔墾、林、地協同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墾區、林區融入屬地協同發展,全面落實屬地責任,完善屬地管理,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融合發展機制,實現城鄉公共資源、公共服務、行政執法管理對墾區、林區、地方國有農林牧漁場全覆蓋;加強墾地合作,鼓勵墾區企業開展農業生產托管服務,向地方延伸原料基地,示范帶動全省現代農業發展;推動林區產業轉型,重點發展森林食品、生態種養、旅游康養、林業碳匯等接續產業,輻射帶動周邊鄉村共同發展。
第八章 鄉村治理
第七十四條 〔治理體制、體系〕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第七十五條 〔組織功能〕堅持村黨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面領導,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開展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完善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表決、議事規則,強化村級組織兜底服務、綜合服務能力;發揮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功能,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完善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完善村級重要事項、重大問題村黨組織研究討論機制,全面落實村黨支部提議、村“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決議制度,形成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基層協商格局。
第七十六條 〔黨組織建設〕持續抓好村黨組織帶頭人隊伍建設,加強有好的帶頭人、有活動場所和經費保障、有主題和實踐載體、有培訓和管理的黨支部建設;及時在農村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建立黨組織;持續整頓軟弱渙散村黨組織,推動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全面進步、全面過硬;加強選調生培養,選派優秀干部到組織建設、集體經濟薄弱的村擔任駐村第一書記,派駐駐村工作組。
第七十七條 〔鄉村干部隊伍建設〕選優配強鄉鎮領導班子、村“兩委”成員,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外出務工返鄉人員、本村致富能手、退役軍人擔任村干部;健全從優秀村干部中選拔鄉鎮領導干部、考錄鄉鎮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機制;建立村干部、后備干部定期培訓調訓制度,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干部隊伍;按照規定合理確定并落實村干部基本報酬,保障正常離任村干部生活補貼。
第七十八條 〔群團組織建設〕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基層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建設,發揮其聯系群眾、凝聚群眾、發動群眾、組織群眾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開展農村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
第七十九條 〔綜合服務〕縣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推進以村黨群服務中心為基本陣地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做到一站多能、一崗多責,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辦公,以村民群眾為對象、村級組織能夠承接的公共服務事項,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提供,實行“一站式”服務、“一門式”辦理。規范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掛牌。
第八十條 〔監督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基層組織權力監督制度,完善群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上級部門監督、會計核算監督、審計監督等監督機制;持續開展市縣巡查,加強基層紀檢監察組織與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溝通協作、有效銜接;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對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
推廣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制度,完善村務、財務公開制度,接受成員監督,創新公開方式,實現公開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推行鄉村治理清單制、積分制。
第八十一條 〔“三資”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法治、行政、審計、監察等措施,加強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全面清理、糾正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簽訂的各類不規范合同;應當按照政策規定對集體經營性資產建檔登記,進行資產估價,做到賬實相符,明確產權歸屬;發包、出租、轉讓集體資源,及較大數額的資產處置,應當公開、公平,通過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持續開展清產核資,清查集體債權,化解村級債務,對違規支出、使用資金予以追繳,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切身利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截留、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集體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資產進行經營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十二條 〔組織及成員權利義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義務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活動和經濟活動,依法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任何組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進行攤派,不得強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提供勞務或者捐助。
第八十三條 〔文明鄉村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有效平臺載體,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鄉村創新開展“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宣傳教育活動;整合文化惠民活動資源,支持農民自發組織開展體現農耕農趣農味的文化體育活動;加強農耕文化傳承保護,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整治高價彩禮、大操大辦、薄養厚葬等陳規陋習;依法依規修訂完善村規民約。
第八十四條 〔法治鄉村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創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加強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推進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基層執法監管,健全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第八十五條 〔平安鄉村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推進平安鄉村建設,建立健全常態化掃黑除惡機制,持續打擊“村霸”,防范黑惡勢力、家族宗族勢力等對農村基層政權的侵蝕和影響;依法嚴厲打擊農村黃賭毒、侵害農村婦女兒童人身權利、非法宗教活動、邪教、假冒偽劣商品、非法集資、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開展農村交通、消防、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風險防控和專項治理;加快推進基層綜治中心建設,加強農村網格化服務管理,提升鄉村治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八十六條 〔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始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政策導向,創新體制機制,加大政策供給,持續擴大鄉村振興投入。
第八十七條 〔財政資金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繼續把農業農村作為一般公共預算優先保障領域,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預算內投資向農業農村傾斜;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監管,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強化各級政府投入責任。
第八十八條 〔貧困地區幫扶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貧困地區幫扶政策落地見效,保持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加強脫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確保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完善金融支持服務鄉村振興的體制機制,加大省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信貸資金投入力度,落實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政策;提升省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培訓資源供給能力,選派省級科技特派員支持重點幫扶縣發展鄉村特色產業;支持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向省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予以傾斜。
第八十九條 〔土地出讓、政府債券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確保全省土地出讓收益和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逐年提高。積極利用地方政府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行動。
第九十條 〔普惠金融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支持市、縣域內共享的涉農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推廣“農業大數據+金融”支農模式;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林權抵押融資,開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完善鄉村資產抵押擔保權能,對保單質押貸款,承包地經營權、集體資產股權等擔保融資,以及農機具、大棚設施、畜禽圈舍、大型養殖機械和畜禽活體等抵押貸款業務,應給予支持;加大對農業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中長期信貸支持;強化對農業信貸擔保放大倍數的量化考核,增加農業信貸擔保規模,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九十一條 〔稅收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對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符合增值稅免征政策的有關經營項目,免征增值稅;從事農、林、牧、漁業等項目所得,符合條件的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和農民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十二條 〔保險、基金政策〕保險機構應當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和再保險,推動農業保險提高標準,擴大保險覆蓋面,增加保險品種,開展稻谷、玉米、小麥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試點;實施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以獎代補,擴大“保險+期貨”承保范圍;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探索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主體發行鄉村振興票據,重點投向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發揮省級農業產業投資平臺和政府投資基金作用,擴大農業農村有效投資。
第九十三條 〔用地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統籌安排生產生活生態用地,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優先用于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確定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可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優先用于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和鄉村產業;農民自愿騰退的宅基地優先用于村級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村集體經濟發展。
第九十四條 〔項目扶持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承擔或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整治、秸稈綜合利用、農村環境整治、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等涉農項目。對財政扶持的各類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鄉村產業發展、社會化商品服務等項目,優先由有能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實施。對政府撥款、減免稅費、扶貧項目等形成的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五條〔指標體系〕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反映鄉村振興進展情況的指標體系和統計體系,建立重點任務清單式督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九十六條〔目標責任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方案,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推動鄉村振興責任,上級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戰略實績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十七條 〔督查報告〕省人民政府對全省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實行督察制度,實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領導體制,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鄉村振興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定期開展督察。
下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工作推進情況。
第九十八條 〔人大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振興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十九條 〔免責、激勵機制〕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實施鄉村振興激勵機制和容錯機制,鼓勵和支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擔當作為和改革創新。
第一百條 〔禁止行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依規明確其職能部門要求村級組織協助或者委托村級組織開展工作事務的制度依據、職責范圍、運行流程;未經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職能部門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缺乏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依據的證明事項,職能部門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務的責任主體;統籌規范面向基層的督查檢查考核,清理規范工作臺賬、報表以及“一票否決”、簽訂責任狀、出具證明事項、創建示范等項目,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一〇一條 〔責任追究〕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〇二條 〔實行日前〕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21-07-16
2022-09-28
2024-06-17
2021-03-30
2020-10-17